甘肃轨道交通运输学校校企合作问题及应对
“校企合作”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应用技术人才的主要方式,是提高甘肃轨道交通运输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直接目标,以人格完善与技能提升为基本内容,以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为主要育人方式,以实现教育与经济融合与协调发展作为长远目标。通过“校企合作”培养职业人,既体现在高铁学校的历史上,也体现于职业教育的现实中,并在现实中孕育出强大的生命力,依然是未来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基本方式。然而,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相当低,“校企合作”不畅,呈现职业院校一条腿走路的被动局面,既影响到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也影响到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使得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双双陷入被动。因此,对“校企合作”问题的探讨,不仅是职业教育理论建设的需要,更是职业教育现实发展的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作为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校企合作”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将“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并列为甘肃轨道高铁学校改革的方向,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此后,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的建设重点,受到中央政府的持续关注。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校企合作”取得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其一,初步构建起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合作平台,形成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其二,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法规,涉及学生实习、企业办学等方面。其三,集团化办学的合作形式初具规模,涉及职教集团200余个,参与企业3500余家。东南沿海地区(如青岛、浙江、海南等地)尤为突出,甚至形成合作章程,如《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章程》等,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也在多地举行,校企合作实践得以持续开展。在政府强力推动以及职业院校与企业参与下,无论在宏观政策和制度(尤其是财政支持)层面,还是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校企合作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从校企合作的质量看,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质量。
(一)合作双方对校企合作的认知程度低
作为合作主体,甘肃轨道交通运输学校与企业仅仅将校企合作视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而没有将合作作为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举措。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停留在“职业学校为企业培养人才,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场所”层面。职业学校虽积极联系企业、开展合作,却只是为学生寻求实习场地或者与企业形成“订单关系”,为学生毕业后进入企业创造条件。对于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内容选择以及教学大纲、课程制定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学校不会要求企业参与,企业没有也不会主动参加。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知,同样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与机会的层面,而非深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内部,在合作中处于被动应对而非主动承担的状态。有人对2011年北京部分大型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企业主要关注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不认为应该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即便合作,企业也愿意与知名大学而非职业院校合作。从权益角度出发,企业认为职业教育不是自己的责任,避免承担技能人才培养成本。因此,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企业,都将校企合作仅仅作为人才培养中的一个环节,却没有将合作作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方式。
(二)学校与企业合作意愿高,合作质量低
与认知程度低密切相关的是,校企合作意愿高于实际情况,合作质量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校企双方均表现出较高的合作意愿,但实际参与合作的企业较少,学校的积极性高于企业。2012年,有学者对11个东中部省份校企合作现状调查显示,校企双方合作意愿颇高:有合作意愿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占到调查对象的90%以上。但是,与此形成显著差异的是实际合作并不多,据学者2011年对山东省96家企业调研的结果,62.5%的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校企合作。在对11个东中部省份校企合作现状调查的样本中,有校企合作形式的专业半数以上是学校主动联系企业,学校的合作积极性高于企业。其次,校企合作程度低、质量低,即部分企业虽然表现出较高的参与意愿,却由于参与程度低,导致合作质量低,满意度同样低,均未达到双方期望值。
铁路学校与企业合作层次浅、质量低,可以细化为如下情形:第一,合作形式单一、企业参与度低。合作主要围绕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场所的形式开展,企业几乎不参与教学目标、专业、课程等制定和设置;第二,合作过程简单,企业接受实习学生人数较少,仅为学生提供实习场地与机会;第三,参与合作的企业类型单一,且很少出现企业主动承担校企合作的现象;第四,企业在人员聘用时,对有校企合作经历学生的需求较低;第五,配套资金不足。
(三)有效供给不足,政策实施不力,缺乏协调服务平台
从供给的角度考察,校企合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学校与企业积极参与,还需要外部组织或中介为合作营造环境、提供平台等众多条件,保障有效供给。然而,在目前情况下,除政府政策供给充足外,其他条件尚在建设之中,无法满足校企合作的需要。即便政策供给,数量虽多,却存在与实践融通的问题,实施效果有待检验。加之,学校与企业之间缺少协调服务平台,使得合作双方各行其是:学校考虑的是解决学生实习与就业问题,企业考虑的则是获得廉价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合作虽然在进行,却有偏离育人方向之虞,给长期、深入、有效合作埋下隐患。同时,由于缺乏协调服务平台,无法对整个行业进行统筹,校企合作多以企业与学校的点对点的形式存在,成功经验难以有效推广。总体而言,校企合作虽然得到认可,有效供给却明显不足,降低了校企合作的普及性和实效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学生、学校、企业乃至经济发展都造成不利影响。首先,校企合作不充分,使职业院校学生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受教育过程不完整,学生无法获得完整的职业教育,教育质量低下,学生在人格、技能、能力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职场竞争力弱。其次,制约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发展,使校企双方均陷于被动。由于企业参与程度低,使职业学校教育脱离工作场所,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职业院校陷入被动;同时,企业由于难以招到合适人才,无法实现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受阻。最后,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技能人才的短缺,势必制约技术向经济效益的转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要求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力。但是,现实中的职业教育却是职业院校单腿走路。校企合作不会凭空出现,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条件,而且需要这些条件之间的关系相互匹配。
二、“校企合作”困难的原因分析
作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在工业化国家发展得相当成熟,成效显著。但在我国,校企合作却因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有效展开。其中,企业教育传统中断引发的校企合作经验的缺失,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的偏差将职业教育摆在尴尬位置,法律建设的滞后导致校企合作保障缺失,利益驱动机制不完善使合作双方动力不足等,是校企合作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教育传统的中断:“校企合作”经验缺失
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需要企业有相关经验。这种经验,积淀于企业参与高铁专业学校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境之中。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时间里,企业都在承担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责任。然而,1949年后,企业的教育职能逐渐被剥离,职业学校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今日所言的“校企合作”,也是以职业学校为主体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之所以出现浅层次、低质量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缺乏教育经验所致。
职业教育是缘起于生产工作场所中的教育。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学徒制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形态。伴随新式企业的出现,企业成为新式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左宗棠在奏设福建船政局时指出:“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福建船政局成为企校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以至于洋监督日意格说:“船政局的目的与其说是建造舰船,不如说是使中国学会建造和操作舰船的本领。”福建船政局的做法取得显著成效,被随后企业所效仿。福建船政学堂被称为现代中国职业教育的起点,可见,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缘起于企业教育设施的设立。《癸卯学制》虽然将“实业教育”列入学制,但在实施中却采取企业教育或企业与实业学堂合作的方式进行。
理论研究结果对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并由制度得以强化。这从经济制度与教育制度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经济制度
(二)职业教育法律的缺陷:“校企合作”难以依法进行
完备的法律是校企合作的保障。然而,法律建设滞后成为我国校企合作的短板。目前,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却对校企合作的规定相当简单且柔性。
法律虽然有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原因有二:其一,强制性不足,法律条款以提倡性的“应该”而非强制性的“必须”的方式规定,加之缺乏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其二,实施不力,缺乏监管与反馈机制,实施效力差。同时,法律主要对职后培训做出规定,以企业利益为依归。这种规定,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自觉地将实习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由于法律存在缺陷,我国校企合作主要依据政策而非法律,是政策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政策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显然难以与法律相比。这种情况,可以部分地解释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合作意愿高而实际合作低的原因。
与我国形成显著差异的是,工业化国家的职业教育法律建设比较完备,富于操作性和实效性。以美国为例,从1862年颁布的《莫里尔法案》到2006年的《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先后颁布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约16部。德国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的个人促进法》《企业章程法》等,日本有《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教育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促进法》等。工业化国家职业教育法律呈现出体系化的发展趋势,辅之以配套的实施条例,可行性与操作性大为提高。更重要的是,职业教育法律对企业教育做出明晰规定,校企合作依照法律有序进行。典型如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规定,企业是职业教育主要实施者之一,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大大提升了该国职业教育质量。
目前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是自然利益单一驱动的结果。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提高招生率、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升学率等。企业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提高生产效益,获得高素质人才、高新技术等。凡顾及校企双方利益的合作,可以得到双方的配合;相反,则会消极应对。在自然状态下(即没有政策干预的状态下),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获得实习实训场所、增加学生实操机会,服务人才培养;同时,还能以校企合作为噱头,扩大招生。因此,职业学校在实际合作中通常表现出较高的意愿。但是,鉴于当下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低,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既得不到高素质人才,也得不到高新技术,更谈不上提高生产效益。因此,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一些企业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作为合作收益的补偿。然而,这种做法,既偏离“校企合作”的本意,也影响到“校企合作”声誉。由于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不佳,校企合作法律存在缺陷,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得高素质人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企业基本不会在“自然利益”驱动下高度参与校企合作。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与普通高校合作,以获得高新技术与高素质人才,提高生产效益。
首先,企业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是校企合作取得成效的前提。职业教育的历史与现实表明,职业教育从产生到发展壮大,都与工作场所(企业)联系在一起,“技术教育如果离开企业内技术教育,将是没有意义的。”日本学者细谷俊夫,在对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技术教育历史演进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加以综合考虑,这就是展望21世纪技术教育问题的关键所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历史传统,也是工业化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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